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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机关与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在市纪委和区委的领导下,对区委全面负责。区监察局属于区政府序列,为区政府组成部门,接受区政府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府、市监察局和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区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示、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全区性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专项治理;查处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对全区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政策研究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八)对全区各级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受理涉及政风建设和外来投资者、侨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投诉,查处典型案件。

(十)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